記者|張靈霄(實習)張曉雲
近日,阴阳合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阳光元缔二審判決顯示,陽光財險一名營業部副經理侵占公司返還保費500餘萬元,财险獲刑4年,某业引發業界對保險返傭的员外人再次關注。
2015年至2016年間,侵占被告人楊某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陽光財險北分”)工作期間,返佣同北京恒榮匯彬保險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恒榮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多万在返傭事宜上,造背雙方約定除通過公司對公賬戶支付外,后还兩家還通過簽署《平台服務協議》、人局支付服務費的阴阳合同名義支付部分傭金。楊某受托處理具體事宜。阳光元缔
本案因恒榮公司舉報原董事長劉某涉嫌職務侵占而案發。财险2019年1月2日,某业被告人楊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恒榮公司發現,陽光財險北京分公司支付的500萬元傭金“不翼而飛”,收款方竟為無業務關聯的北京華科世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北京小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
經查,被告人楊某在此期間私自支配189.6萬元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等用途。
那麽,明明是被侵占了500萬元保險返傭,中間消失的300多萬元傭金去哪了?
令人吃驚的是,作為陽光財險公司的一名業務員,竟然締造了一份“陰陽合同”,於悄無聲息間轉移巨額利益。他是如何瞞天過海的?為何握此大權?界麵新聞記者通過查閱多份相關判決書,複盤還原事件始末。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楊某擔任陽光財險公司業務員。經恒榮公司原董事長劉某牽線,恒榮公司承保陽光財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陽光財險向其支付60%的代理傭金。
交易達成後,楊某向公司匯報稱,恒榮匯彬公司要求傭金以代理手續費(45%)和技術服務費(15%)的方式分別支付。其中技術服務費支付給B公司227萬元、C公司282萬餘元。
陽光財險公司與恒榮公司簽訂了《保險專業代理合同》,與B、C公司簽訂《平台服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恒榮公司發現,自己與陽光財險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收款方B、C與自己無任何業務關聯,也從未收到該筆服務費的回款。
法院調查後發現,B公司是楊某自己的公司,C公司則是另一債主張某某的公司。楊某欠了張某某100餘萬元,C公司收到282萬元後,轉到楊某、張某某的個人賬戶;楊某欠王某400萬元,通過B賬戶轉王某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的方式償還。
從B、C公司獲得的500餘萬元中,楊某截留了其中的189萬元用以還債,剩餘部分則轉到恒榮公司業務經理張某提供的賬戶上。
進一步調查發現,恒榮公司原董事長劉某與楊某此前為上下級關係。劉某曾借給楊某100餘萬元,楊某歸還劉某父親賬戶130萬元。一來一回間,不僅歸還了借款,還多了“記不清楚”的好處費。
消失背後仍有跡可循。由恒榮公司自查開始,消失的500萬元傭金最終浮出水麵。其中189萬元被楊某用以還債,剩餘傭金則轉回給恒榮公司原董事長劉某。
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楊某利用職務便利截留陽光財保公司支付給恒榮公司的返點傭金,並將截留錢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等用途,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回陽光財險公司人民幣189萬元。
此後,楊某不服上述,二審中,北京市三中院認為其提交的新證據與待證事實並無關聯,且無法否定原判認定的事實,故對其提交的新證據不予采信,維持原判。
公開資料顯示,陽光財險2004年12月24日經中國保監會正式批準籌建,主要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於2005年7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金26.5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北京。
值得注意的是,恒榮公司原董事長劉某獲得的"手續費"都是對公賬戶轉賬,前後大概2000餘萬元,具體刑罰尚未公布。劉某、張某於2021年3月因嫌職務侵占罪被查獲,後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批捕。
天眼查APP顯示,北京恒榮匯彬保險代理公司大股東為深圳市富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5.1%,實際控股人為公司董事秦洪濤。
公開資料顯示,恒榮公司成立於2009年2月16日,注冊資本2.88億元人民幣,是一家綜合性保險代理公司,曾於2016年年底掛牌新三板。掛牌不滿三年時間,恒榮公司於2019年8月選擇退市。
從業績來看,2017年,在新三板掛牌的首個完整年度,恒榮公司成績單較為亮眼,營業收入為2.1億元,同比增237.11%;淨利潤4721.16萬元,同比上漲229.31%。
不過,從2018年開始,該公司業績增速放緩,實現營業收入2.42億元,同比增長15.72%;淨利潤為5184.07萬元,同比增長9.81%。今年上半年,該公司營收1.14億元,同比下滑0.93%;實現淨利潤2193.15萬元,同比增長4.7%。
此後,市場不時傳出恒榮公司欲赴港上市的消息,不過至今仍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