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时间:2025-04-20 23:07:31来源:编辑:

記者|陳靖

近日,券商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製定發布《券商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收益《管理辦法》共十章四十七條,互换從交易商管理、业务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出新交易標的规挂钩标股票及合約管理、保證金管理、为等品得低風險控製、保证禁止行為、金比數據報送及監測監控、券商自律管理等八個方麵對券商收益互換進行了規範。收益

券商收益互換是互换指券商與交易對手在櫃台或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場所根據有效約定在約定日期交換收益金額的互換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雙方支付的业务于金額與標的的表現相關。

界麵新聞記者獲悉,出新自律規則適用意見第4號-關於《券商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保證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规挂钩标股票適用意見明確規定,掛鉤標的為股票、窄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信用債的,券商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合約名義本金的100%。

保證金比例應在覆蓋交易或衍生品風險敞口的同時,不低於多頭或空頭名義本金孰高的25%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多頭或空頭收益互換掛鉤股票不少於50隻,且單一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對應的合約名義本金的比例不高於5%;二是,多頭與空頭收益互換掛鉤標的的過去一年相關係數不低於80%;三是,多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與空頭收益互換名義本金的比例不低於80%且不高於120%;四是,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自律規則適用意見》還規定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掛鉤其他標的,有對應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同一品種的期貨或集中交易品種對應保證金比例;券商掛鉤寬基股票指數及其產品,無對應期貨品種的,向單一交易對手方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券商與同一交易對手方同時開展上述交易的,對應掛鉤標的的保證金比例應分別計算,不得通過向交易對手方支付保證金等方式突破保證金管理要求。

就券商可從事的場外衍生品業務品種來看,主要包括場外期權和收益互換兩類。自2012年試點以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穩步發展,市場需求逐步擴大。

根據證券業協會《場外業務開展情況報告》(2021年第7期),2021年6月,收益互換業務新增初始名義本金3794.83億元,較上期增長967.85億元,環比增長34.24%;截至本期末,未了結初始名義本金7410.28元,較上期增長444.28億元,環比增長6.38%。

《管理辦法》的出台係繼2020年場外期權新規後,專門針對券商收益互換業務提出的監管要求,至此,券商從事的場外衍生品業務涉及的兩大品種均有規可依。該辦法對證券公司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管理需求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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